2007年11月19日 星期一

商業決定可以限制提款﹖

深圳人民銀行要求深圳市的銀行對現金提款設限,規定個人帳戶每天最多只能提取三萬元人民幣、企業帳戶則不得超過十萬。香港金管局總裁任志剛在了解事件後,表示這是個別銀行的商業決定,而且限制「可以理解」,因為銀行有責任防止洗黑錢和地下錢莊活動。香港身為國際金融中心,銀行卻無如此限制,不知是否負責監管香港銀行的金管局對打擊非法經濟活動「未盡全力」。

在自由市場中,商業決定的自主性對有效分配資源、平衡市場供求甚為重要,因此不應動輒以甚麼民生、權益、潛在壟斷等等口號加以干預。不過,私有產權是維持自由市場運作的基石,決不能以商業決定凌駕其上。銀行對存款給予的利息、各種銀行服務收取的費用是商業決定,重點在客戶有權選擇服務提供者或至少可以拒絕使用服務(把現金置於餅罐未嘗不可)。可是,存款是客戶而非銀行財產,銀行在接受客戶存款後限制提取,雖然存款並無「充公」、個人維持存款的擁有權,但作為私有產權一部分的使用權受到限制,明顯損害私有產權。若以商業決定為侵害私有產權的行為辯護,絕對是濫用「商業決定」。

市場一般相信深圳人行有關措施,主要為防止內地資金透過「地下錢莊」外流;外匯管制帶來提款管制,可謂典型管制引致更多管制的例子。減少現金流通的確有助打擊非法經濟活動,原因是非法經濟活動要不留痕跡,必須依賴現金交易。問題在於,社會上部分合法經濟活動同樣需要現金,以減少現金流通打擊非法經濟活動,無疑是同歸於盡的做法,猶如為減少金融市場波動而禁止股票交易。現時提款限制雖然只於深圳實施,影響性較少,但限制會令「地下錢莊」活動從深圳轉移至內地其他地方,要達成政策目的,措施最後無可避免要擴展至內地全境。

要是金管局跟隨深圳人行的決定,在香港實施現金提款限制,恐怕市民不會支持。可是,實際上香港卻有較限制現金提款更為嚴厲的政策。這個政策,不止應用於銀行存款,而是市民全部收入均受限制;使用限制不止於一日、一星期和一個月的金額,而是在六十五歲前完金不能使用。若然市民同意這種只是表面上保持存款擁有權、實際上卻限制使用權的限制提款政策侵害私有產權,難道應用層面更廣、限制更嚴的強積金和強醫金又不是異曲同工﹖

刊於11月19日蘋果日報論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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