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7年5月9日 星期三

禁煙的地方錯了

政府由一月一日開始擴大禁煙區,新措施不知不覺間已經實施了近半年,大家也許發現在食肆、商舖等地方的確是無煙,但食肆、商舖外的公眾行人路却煙霧瀰漫。新措施實施前,非煙民尚可有一個較為無煙的行人路,亦可透過選擇食肆、商舖來享受一頓無煙晚餐或無煙購物。雖然現在在任何地方晚餐、購物都是無煙,但在街道上行走時卻肯定被「強制」吸二手煙,實難斷定新措施對非煙民是好是壞。不過,把禁煙政策強行加於食肆、商舖等屬於私人所有的地方,則肯定害大於利。

吸煙在香港不是犯法的,設立禁煙區是因為吸煙時產生的二手煙會影響他人(學術一點,是產生負面界外效益),與在圖書館喧嘩、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無異。「影響他人」的問題在於產權不清,公眾圖書館內的寧靜環境、公眾地方的秩序均是屬於模糊不清的「公眾」(既不是你,亦不是我),於是便需要由政府立法釐訂規則,就像以公眾利益來決定圖書館內不准喧嘩、公眾地方不能行為不檢等。既然「影響他人」這個問題在於產權不清,在產權清晰的私人物業內便不會出現。私人地方的有形及無形物品,包括清新空氣、寧靜環境的使用權均屬於私人所有,只要在顧客消費前解釋清楚,食肆、商舖便可以自行決定包括是否准許吸煙等各類規則(其他則如衣衫不整恕不招待、不得進食自攜食物等),因此未聞有法例禁止在書局內喧嘩或在於私人地方行為不檢。政府強行對私人食肆、商舖等室內地方實行禁煙,無疑是限制了私有財產的使用權。

非煙民討厭二手煙,吸煙卻為吸煙者帶來了滿足,究竟是吸煙者有權為了享受一口煙而影響非煙民,抑或是非煙民有權為了享受清新空氣而限制吸煙者的行為,本來就沒有一個絕對正確的答案。在私有產權不受損害的情況下,經營者在尋求最大利益的同時,亦有效分配了有限的資源(二手煙問題不正是吸煙者與非煙民在爭奪有限清新空氣的使用權嗎﹖)。以食肆為例,經營者在沒有法例規管下,決定是否容許顧客吸煙時,便會衝量多了吸煙的顧客而帶來的收益(間接反映了吸煙為吸煙者帶來的滿足)和流失了不想吸二手煙的顧客所帶來的損失(間接反映了二手煙為非煙民帶來的損害)。食肆的目標顧客、位置面積各有不同,所以社會上亦同時存在了全面禁煙、不禁煙和設有禁煙區的食肆。由此觀之,私有產權不單平衡了社會中吸煙和非吸煙者的利益,亦有助於維持一個多元化的社會。香港既然可以有狗餐廳,為什麼卻要求所有室內食肆一律全面禁煙﹖

政府強行在本來可以自行平衡吸煙和非吸煙者利益的私人地方禁煙,卻對產權不清的公眾行人路置之不理,於是便造成今天非煙民對二手煙避無可避的情況。為了解決這個問題,不難想像政府及非煙民會建議將禁煙區再推而廣之,把公眾行人路亦列為禁煙區(又是干預引致更多干預),直至把吸煙者「趕盡殺絕」。筆者和家人皆非煙民,亦深惡二手煙,對無煙政策本應舉腳贊成,只是我們以健康為理由不停增加對吸煙人士的限制時,是否亦應該反思「生命誠可貴,自由價更高」這句說話的意義﹖我愛無煙香港,卻更愛一個自由、包容的香港。


5月9日刊於蘋果日報論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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