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7年3月14日 星期三

從「猜忌罪」到「公平競爭法」

上星期有報章報導,墨西哥最近通過一項名為「猜忌罪」的新法例來保護女性、防止家庭暴力。猜忌罪行包括每半小時撥「追魂電話」監察妻子行蹤、時刻懷疑妻子紅杏出牆、嚴厲規管妻子的衣著。假如這樣的法例在香港實施,不知道香港人會有什麼的反應。我相信大家不是不希望夫妻相親相愛、互不猜忌,問題是靠立法可以做到嗎﹖

事實上,香港的確正在推行一條類似的法例,這就是正在咨詢的「公平競爭法」。公平競爭法與猜忌罪相同之處,在於他們嘗試以法例維護某些價值概念(如公平競爭、夫妻間不要猜忌)時,由於難以對這些價值概念作出一個明確清晰的界定,於是法例內容處處顯得含糊不清。無緣細讀猜忌罪的詳細內容,但究竟每半小時打電話給妻子犯法,還是要打電話並且監察行蹤才算犯法﹖如何知道我是在監察其行蹤,又何謂時刻懷疑、嚴厲規管﹖在公平競爭法的咨詢文件中提出了七類反競爭行為,但這些行為本身並不犯法,而是必須具有「防止、限制、或扭曲競爭的目的或效果」才算犯法。為什麼不乾脆界定這七類反競爭行為是犯法的﹖咨詢文件倒說得清楚明白,這是因為「避免對正常商業運作造成過於沉重的負擔」。除此以外,咨詢文件還建議加入不同形式的豁免,因為「雖然某些行為具有反競爭的本質,但它們實際上會提高經濟效益和惠及消費者」。簡單來說,官員的意思是,其實所謂反競爭行為,當然有時候是真正違反公平競爭的原則,但也有時候是正常的商業運作,甚至會令消費者得益。再簡單一點來說,這些反競爭行為有時候是好,有時候是壞,是否犯法,到時才由官員或法官按其目的及效果自行決定吧﹗

這樣的法例或許能真的減少了部份不公平競爭的行為,但卻同時大大增加了企業運作的不明朗因素,更可能扼殺了這些本來是有利於消費者的正常商業行為。直接影響是利大於害,還是害大於利,無人能知。更糟的是,一旦以公平競爭之名制定新法,官員便會慣性地把條例不停加以「充實」、將監管機構不斷擴充(如讀者得知有衙門曾完成其光榮任務後結束,懇請賜教),將有形之手伸到各行各業。

法例是社會大眾共同遵受的契約、是遊戲規則,主要目的是減低社會的交易費用,但以法例維護某些價值觀時,卻可能由於價值觀的定義含糊、其引伸行為的複雜多變,反而令社會交易費用上升(主要是容易誤中副車)。我希望夫妻相親相愛,亦支持公平競爭,但政府不是神,法例更不是神仙棒,不是簡單的許個願,揮揮神仙棒,世界便會變得更美好。


3月13日刊於蘋果日報論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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